“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情况介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精神,为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村流通的商品质量,更好地为“三农”服务、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国选择部分县市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试点。商务部2007年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
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经济发展要求,运用现代流通方式,建立新型农村市场流通网络,改善农村消费环境,保障农民方便消费、放心消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方针是: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推动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农家店”建设与当地实际相结合;坚持以效益为中心,企业长效发展与农民受益相结合。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目标是:从2005年开始,力争用三年时间在全国试点区域内培育出25万家左右“农家店”,2007年新建10万个连锁化农家店,覆盖75%以上的县市,形成以城区店为龙头、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农村消费经营网络,逐步缩小城乡消费差距。今年已进入第三个年头,也是完成25万家农家店建设的最后一年。
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及方式
主要内容是:引导城市连锁和超市向农村延伸发展“农家店”。乡镇级“农家店”原则上以批零结合的综合性服务为主,鼓励其从事农资、日用小商品的批发与零售经营,以及政策允许的农副产品的购销业务等。村级“农家店”以零售服务为主。“农家店”的具体建立和改造,将按商务部印发的标准执行。此外,倡导大型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进行“工商联手”,研发并生产适合当地消费特点的自有品牌消费品。
具体建设方式是:(1)引导各类大中型流通企业直接到试点县市的乡村投资建立、改造 “农家店”。(2)鼓励各类大中型连锁企业通过吸引小型企业加盟的方式到乡村建立、改造“农家店”。(3)支持各类中小型企业通过自愿连锁加盟,即企业自愿结合,统一采购,统一建立销售网络的方式建设“农家店”。
三、“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试点的实施步骤:一是科学规划、二是分级推荐、三是核准试点。
(一)科学规划:是指省级和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状况制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规划。
(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条件。
1、重新认定2006年核准的承办企业。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2006年度承办企业资格进行重新认定,切实做到宁缺勿滥。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取消承办资格:一是企业自愿退出;二是企业在2006年存在违规行为;三是企业在2006年没有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四是企业配送能力不强,包括没有建立物流配送中心或采取与第三方物流公司开展配送合作等措施。
2、严把新增承办企业入门关
(1)、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
①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2006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总资产1500万元以上、2006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
②拥有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配送中心,配送车辆不少于10辆;
③工商营业执照显示具备3年以上从业经验;
④制定了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
⑤与地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签订了不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商品的承诺书;
⑥承诺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中如实登记。
(2)、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
①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
②2006年农资类产品销售额2亿元以上,其中化肥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经营品种两大类以上且单品数量不少于50个;
③拥有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配送中心,配送车辆不少于30辆;
④工商营业执照显示具备3年以上从业经验,已经发展农资连锁店不少于100个;
⑤制定了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
⑥与地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签订了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的承诺书;
⑦承诺在《“万村千乡市场”信息服务系统》中如实登记。
(3)第三方物流企业
①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总资产8000万元以上,2006配送额2亿元以上;
②拥有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配送中心,配送车辆不少于30辆;
③已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建立商品配送业务。
四、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规划建设情况
2007年度经过各县(市、区)及相关企业的共同努力,我市共有7个县(市、区)10个企业提交了要求承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材产,经商务部核准有9个企业获得承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的资格。2006年试点企业有6家,今年新增3家,即河池市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河池金谷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都安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巴马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宜州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南丹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河池市金城江区日杂废旧物资公司、天峨县供销社三农服务总公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土产公司。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为民办10年实事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36号)将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和改造农家店3000个作为为民办实事的第九件事来落实。而商务部下达给广西建设改造任务为4000个,因此自治区要求即使一部分县没有承办企业也要有承办企业到这些建设改造农家店,因此我市有环江、凤山、东兰、大化没有承办企业,市局将建设改造指标入到这些县,由附近县、市、区的承办企业到上述县进行改造建设。
环江20个由河池市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和广西河池金谷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凤山2个由巴马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负责;东兰13个由巴马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广西河池金谷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大化县30个由都安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负责,也是大石山区两县基础设施大会战项目必须保证指标限期完成改造任务。
五、关于农家店建设与改造的标准
按照商务部的要求承办企业在尚未建立农家店的乡镇和行政村建店,并按照《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农资店建设与改造规范》标准,严格界定农家店建设范围(经营单一品种商品的药店、香烟店、农副产品店、肉店、家用电器店均不属于农家店),同时,将农资农家店比重严格控制在30%以内。
今年限制农资农家店的建设,严格控制承办企业和农资店的数量,我市多数是农资公司来承办,但除河池金谷外其他几个公司营业执照都有经营日用品的项目,因此2007年商务部才核准保留。
(一)术语和意义
1、农家店:
地址设在乡镇或村,运用现代流通方式,以销售商品为主,并提供收购农产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零售店铺。
(1)村级农家店:
设在自然村(屯)或行政村,以本村居民为主要目标顾客。通过连锁经营,执行规范的商品质量和物价管理,满足村民就近购买日用消费品、食品、副食品和简易生产资料的需求,同时提供相关服务的零售店铺。
(2)乡级农家店
设在乡(镇),以本乡镇居民为主要目标顾客、通过连锁经营,满足居民对日常消费品、食品、副食品和简易生产资料的需求,并具备一定的为村级农家店提供采购、配送、批发或业务指导服务功能的店铺,也叫配送中心。
(3)单品——商品的最小分类。(举例)
(4)连锁经营——指企业经营若干同行或同业态的店铺,以同一商号、统一管理或授予特许经营权方式组织起来,共享规模效益的一种经营组织形式。
2、村级农家店要求
(1)基本特征
广西属西部地区(修改后)西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20m2以上,经营商品(单位)400品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40%以上。
国家级贫困县店铺营业面积20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4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40%以上。
(2)经营管理
①店堂内进行简洁装修,墙壁和地面便于经常清扫刷洗;店内通风、明亮。天面有吊顶。
②有与经营商品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有条件的店铺提供顾客购物篮。
③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④有与连锁经营方式相适应的信息基础设施设备。
⑤有消防设施或消防器材。
(3)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
从业人员应无传染性疾病,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经营岗前培训,熟悉所经营商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及相关知识,诚实守信。
(4)售货方式
除特殊商品外,采取开架售货方式。(自选货架)
(5)物价管理
执行国家物价管理政策,所有商品都明码标价。
(6)商品质量管理
建立商品准入和可追溯制度,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进行登记管理。
(7)有避免散装食品、副食品受到污染的防染的防护设施。
(8)从配送中心以外购进食品,应通过企业认定以符合商品质量管理要求的供货商。
(9)向顾客承诺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10)商品结构和服务功能
所有村级农家店都应有日常生活必需品、食品、副食品、调料、洗涤用品等。有条件的店可以为村民提供农副产品的市场信息服务,小宗零星农副土特产品及废旧物资代购、代收,化肥、农药小包装或折零供应服务从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11)经营场地与陈列
代销化肥农药、代购土特产品的营业场地与生活消费品的营业场地严格隔开。
3、乡级农家店要求
(1)基本特征(修改后)
西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100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8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40%以上。
国家级贫困县店铺营业面积100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8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40%以上。
(2)经营管理
①经营设施设备
店堂内进行简洁装修,墙壁和地面便于清扫和刷洗,店内通风、明亮。室外有与经营规模相应的停车位。兼有批发业务的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及管理人员。
②有与所经营商品和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玻璃柜台,购物车、篮。必须是开架式销售(自选货架)
③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数量应能充分满足经营的需要。所有计量器具应按国家规定期送检,不明确的应停业使用。
④有充分满足连锁经营需要的信息基础设施、设备。
⑤配备消防安全设施或设备,保证消防安全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3)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
①各岗位的从业人员都具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社会专门培训机构或企业组织的岗前培训,考试合格。
②经营食品、副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
③店铺制定职业道德守则,所有岗位从业人员都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坚持诚信经营,店铺定期对岗位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守则情况认真考核。
④售货方式。
⑤建立商品质量责任制度。
⑥涉及消费安全的商品通过质量认证。
⑦商品结构和服务功能。
⑧满足村级店规定的要求。
⑨满足村零售店铺进货要求或业务技术指导的要求。
⑩能开展鲜活商品经营,为本地生产的达到质量标准的产品进超市提供途径。
⑾经营场地与陈列。与村级店同样的要求
⑿有与经营规模与经营范围相应的仓储设施。
关于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
按照商务部2005年10月18日商建发[2005]543号公告执行。
一、规范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农村村级农资农家店和乡级农资农家店的规模、经营设施、设备和经营管理基本要求,适用于农村村级和乡级农资农家店的建设,改扩建及管理。
农资农家店是指设在乡镇或村,通过连锁经营的方式,向农村居民主要销售化肥、农药、种子、农地膜、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并提供相应农持服务的农村零星店铺。其中村级农资农家店设在非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乡级农资农家店设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或街道)。
二、村级农资农家店的基本要求
(一)规模要求
中西部地区营业面积在20m2以上。(广西河池属西部地区)
(二)经营管理基本要求
1、经营化肥、农药、农地膜、种子、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在二大类以上,化肥、农药等二类农资商品的品种配送率在70%以上。
2、设在建筑的一层,与住宅分开。店堂内通风、明亮,墙壁和地面便于清扫、店面、店内标示须是连锁企业的统一字号或形象。
3、商品按品类划分不同区域分类,分品种摆放,整齐美观,有与经营商品相匹配的陈列货架式柜台,根据所销售的商品情况,采取自由的售货方式。
4、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并按相关规定定期送检;具有与连锁经营方式相适应的信息基础设备。
5、有与其经营的农资商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措施。
6、店内明示对顾客的质量承诺,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7、销售的商品宜符合当地的种植结构,优先选择销售名牌产品。
8、建立商品准入和可追溯制度,统一配送及指定供货商的商品由连锁总部建立商品的准入制度,对质量进行负责。农家店自行采购的商品要对进货渠道及进货商进行登记管理,对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
9、执行国家物价管理政策,所有商品明码标价。
10、从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污染性疾病;定期参加连锁总部举办的培训,熟悉农资商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及相关知识,依法经营、依照连锁经营总部统一管理的规章,诚实守信;提供必要的农技服务和市场信息。
三、乡级农资农家店的基本要求
(一)规模要求:东部地区营业面积在60m2以上,中西部地区营业面积在40m2以上。(河池为西部地区)
(二)经营管理基本要求
1、化肥、农药及其他农资商品的大类齐全;经营化肥、农药、种子、农地膜、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在三大类以上,化肥、农药、等二类农资商品的配送离在80%以上。
2、符合第二条第二款村级“农资农家店”1—10条的基本要求。
3、根据所销售的商品情况,采取柜台面售与开架相结合的售货方式,批零兼营。
4、有必要的运输工具,能为消费者提供大宗商品送货上门的销售服务;能为村级连锁店提供代购或批发、配送服务。
5、附设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仓储库房。
6、从业人员需从事农资销售或农资服务2年以上。
7、为消费者提供农资市场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功能,并根据消费者需求适时组织规模较大的农业技术服务、讲座等。
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进行验收的有关问题
市商务局、财政局按照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商建发[2005]533号)《商务部关于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通知》(商建发[2006]600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复查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6]129号)精神,按我局与市财政局制定的农家店验收方案进行操作。
一、验收的原则、对象、时间及方式
验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和公正、公平、公开;坚持实地核查、严格执行标准;坚持验收工作全面系统和严肃、科学,验收结果明确。
验收的对象:经商务部核准备案的承办企业在试点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建设和改造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
验收的方式:原则上由项目所在的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地级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项目验收机构根据规划、听取项目执行情况汇报,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独立提出验收评估意见。
二、申请验收的试点企业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一)申请验收农家店准备下列相关材料,在验收时备查:
1、农家店店铺工商营业执照及公司授权使用商标或者标识在所在地工商局备案情况;
2、税务登记证(直营店除外),经营副食品的有卫生许可证;
3、租赁房屋租赁合同(店主利用自有房屋开设店铺的除外);
4、加盟店的加盟合同(直营店除外);
5、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直营店除外)、票据;
6、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未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除外);
7、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建立的登记台帐、票据;
8、其他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二)申请验收配送中心原则上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受理单位核对无误后退回)。
2、有关部门确认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文件)。
三、验收程序
验收程序在今年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验收的方案》中已明确。
关于经营药品的问题
最近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商品流通网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6]35号)文。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等关于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的精神、商务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完善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推动农村药品“同两网”(农村商品监督网、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有关问题联合下发了通知,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开展药品经营。
(一)达到《药品经营管理规范》(GSP)条件、具备配送能力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可向所在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药品零售经营资格。
(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药品经营的范围原则上为乙类非处方药、条件具备的企业可以扩大到甲类与乙类处方药,具体品种目录由试点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事情况确定,并报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三)鼓励药品专柜进入偏远地区农村。“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村级农家店(包括直营与加盟)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176号)要求设置批准的,可以经营药品鼓励具有药品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在农家店设置药柜。
(四)适当减免农家店经营人员的培训费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农家店药品专柜经营人员提供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药学基础常识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培训。
二、商务部支持药品经营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
对符合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规划、建设标准达到《关于印发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和《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中西部地区要求的药品经营企业可以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规划,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三、“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加强对对农家店药品经营的指导和管理,保证100%的药品配送率,确保将有质量保证的药品推向农村市场、方便农村群众用药,农家店要认真履行药品配送协议和各项药品管理制度,从指定的配送单位购进药品,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规范经营行为。
四、《商务部关于加强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规划管理的通知》(商建发[2006]322号)中有几点要求
(一)超过规划数建设的农家店,原则上由当地政府自行给予补助。
(二)原则上各地农资农家店比例不得高于2005年,以保持农资农家店建设速度合理增长,东部地区的农资农家店建设数量在核准规划中心比例不超过30%,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不超过50%,要调整上述比例,必须报商务部批准。
(三)凡是不具备配送能力或不能保证所建农家店统一采购商品的企业都不能成为试点企业。同时对售卖假冒伪劣商品的试点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直接取消该企业试点资格,并上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将在网站上进行公告。
五、我们也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建设进度情况,加强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宣传,对验收合格的农家店将在报纸电视上公告。
其他几个具体问题
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志牌由市商务局按商务部规定的统一的规格、字体、颜色、验收合格后统一制作,费用由承办企业支付。
二、各县(市、区)经贸局、供销社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情况,争取当地政府的经费支持和政策扶持。
三、各县(市、区)要利用当地广播电视宣传“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意义和实施情况,扩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影响力。
四、承办企业与市商务局签订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保证书后,企业可根据该保证书的格式与各个农家店签订保证书,因为这些点还有60%是自购商品。
五、各承办企业的申请验收报告及表格请按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07年河池“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项资金拨付程序〉的通知》(河商发[2007]31号)办理。各县、市、区经贸(商业)局有责任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承办企业的业务指导,制定扶持政策,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力争又快好的完成任务。
二○○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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