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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东莞工业加工区优惠政策
2006-12-02 20:21  文章来源:河池市城区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河池·东莞工业加工区优惠政策

 

为鼓励国内外客商到河池·东莞工业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独资、合资、合作创办实业,加快河池市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河池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

(一)对设在加工区的内资企业,凡是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在2001年—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等重点产业的工业(加工)企业、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旅游资源开发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必须占企业全部收入70%(含70%,下同)以上。

(二)对设在加工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三)凡在加工区投资兴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设在加工区内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凡在加工区内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在加工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对自治区外企业、单位、个人到加工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在加工区内除上述所列企业以外所办的其他企业和上述所列新办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不足70%,或企业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生产经营收入没有分开核算,划分不清楚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九)凡符合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同时又符合减半征收条件的可按15%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农产品加工企业,经认定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124号文件的认定标准和财税字[1997]49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奖励政策

(一)对在加工区内投资新办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连续两年企业当年上缴本级财政收入部分(除上交上级财政外)全部奖给该企业。

(二)对在加工区内投资新办的企业,从第三年起每年以上年企业上缴税金本市地方财政所得为基数,连续三年超额部分按50%奖励给企业。

(三)本市老企业搬迁到加工区兴办企业实现的税收,扣除其企业前两年平均上交本级财政所得数额,按市本级财政所得计算,新增部分连续三年按50%奖励给企业。

(四)在加工区对纳税额居河池市前15名的各类企业,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按比上年纳税额地方所得增量部分的10%给予奖励。

(五)工业区获得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申请认定广西著名商标的企业和获得国家免检的产品,市人民政府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六)引进市外的国内外投资商到加工区兴办企业,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资金计算,国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引资按自治区文件精神分别给予奖励:每引进500万元人民币奖励1000元人民币,每个人最高奖金不超过1万元;社会各界人员引资按3‰给予奖励,每个引资项目最高奖金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项支付。社会引资者引进项目,除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外,还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桂招商字[2004]1号)的奖励办法,申报自治区级奖励。

(七)河池市各县(市)、区引进资金到河池·东莞工业加工区一区(河池城区工业加工区)投资办企业,或开发利用本县(市)、区优势资源到工业加工区兴办加工企业,每年企业上缴地方财政税金,河池市财政与各县(市)、区财政按三七分成;各县区引进资金或开发利用本县区优势资源到河池·东莞工业加工区二区(宜州市)投资兴办企业,每年企业上缴地方财政资金,宜州市财政与河池市财政、各县区财政按三七分成。

(八)凡到加工区企业单位工作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工作时间满五年以上的,由市、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5万元、3万元。

三、土地优惠

(一)为加快加工区的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加工区的具体情况,对进入加工区建设且税务关系入区的项目用地(含规划建设的商贸、交通、旅游、物流仓储及配套服务业等第三产业项目用地),按不同类型的土地收取的征地三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和征地上缴费用(开垦费、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管理费)以及征地劳务费(耕地1333元/亩、非耕地667元/亩)作为基准地价。项目入加工区给予土地出让金优惠,并免收河池市内本级一切行政规费。凡在加工区征地企业,土地出让金按最低标准(40%)收取,并由财政全部返还给投资企业。

(二)对国际、国内知名的大企业进入加工区或经济社会效益特别好的项目,出让地价需进一步优惠的,由工业区管委会和市国土、财政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出让地价。

(三)允许以集体土地入股、租赁等形式办工业企业,保留集体土地性质,按规定办理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土地经评估,土地股金作为参股的优先股,优先股作为农民土地的固定分红。

(四)鼓励利用“四荒”土地发展工业、旅游业。开发荒山、荒坡、荒地、荒滩用于工业项目、旅游项目的,免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五)利用国有闲置土地开办工业项目的,视项目投资规模,政府可分别以出租、出让或划拨形式供给。

(六)购买国有企业整体产权,一次性付清的,视规模大小优惠15-25%,土地原来是行政划拨的,土地出让金给予50%的优惠。

(七)征地、租地付款方式。项目征用土地,土地价款原则上一次性缴纳。企业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但征地三费在首次交款时付清,其余费用分期付款。

以上工业项目用地,用地企业或个人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工业用地变为商品房开发、商业开发或其他经营性用地,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获取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投入建设。

四、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提供优质服务

(一)对进入工业加工区业主自筹资金投资的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可在河池市计委、经贸委实行登记备案,只要提供审批材料齐全,保证在1个工作日内办完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不收任何费用。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实行首接负责制,由首接主办部门牵头与其他部门联合审批或会签。

(二)对外商(指境外)企业或个人到加工区投资办企业的,在目前外商企业登记注册权仍在自治区工商局的情况下,河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派专人协助办理。申办企业营业执照,只要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内核准发照;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1个工作日内审批发照。企业注册资本(金)可实行分期缴付。投资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数额的,允许其在3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可以放宽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0%。

(三)加工区投资项目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手续,一律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城镇建设配套费减免70%。

(四)加工区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时限分别为15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收费按国家收费标准的下限再优惠30%。

(五)加工区注册资本达到50万元的生产型企业,均可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鼓励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深加工产品和农产品加工产品扩大出口。

(六)凡在加工区投资兴办企业项目的,办理各种手续由工业加工区管委会派专人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理。

(七)投资商到加工区兴办企业,工业加工区管委会、市招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为投资商提供优质服务,从咨询洽谈、签约、项目报批、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海关备案、设厂用地、报建等,实行全方位的“一条龙”服务。加工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处理部门有关事务时,执行由工业区管委会和市招商办公室“一个窗口”对外。

五、其他

(一)规范收费标准。凡中央和自治区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市直有关部门不再设收费项目。工业区定期向企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凡目录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并可向市物价局举报。

(二)严禁行业垄断。工业区企业经营需要用电、用水、环保、消防、卫生、防雷设施等物资,一律由企业自行采购符合标准的设备,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安装,任何部门不得借审批、验收等名义,强制企业接受其指定的经销商品。

(三)投资者办理常住户口的子女就学读书,经工业区管委会出具证明,当地教育部门批准可亨受本地常住人口入学待遇,免交借读费和择校费。

(四)禁止单位、个人向工业加工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摊派、索要赞助、指定接受服务、强拉广告、以及强制订书、报、刊物以及无偿占用企业的财物;不准无故停电、断水。有意刁难、吃、拿、卡、要的,企业和个体户有权向市招商办、工业加工区管委会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工业区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损害各类企业投资者及其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要依法为各类企业投资者及其从业人员提供良好的法律保护环境。

本规定由河池市城区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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