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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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2-01 09:33 文章来源:广西河池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
对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的有关规定
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在合同、章程及外资企业在章程中必须明确出资期限。出资期限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次性缴清出资,各方应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另一种是分期缴付出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能低于各自认缴出资的15%,首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缴清。具体规定如下:
1、注册资本小于等于50万美元,在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注册资本全部缴齐。
2、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在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注册资本全部缴齐。
3、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在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应将注册资本全部缴齐。
4、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在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应将注册资本全部缴齐。
5、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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