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行的外商投资管理政策及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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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2-01 09:30 文章来源:广西河池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 |
外商投资管理政策常识
国家现行的外商投资管理政策及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办法
(一)产业政策
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项目以及其它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中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法律、政策的依据。
(二)各级审批部门的审批权限
1、国家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权限:(1)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2)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2、自治区审批项目的权限:
(1)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2)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3、自治区辖市审批项目的权限: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且不需要自治区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
(三)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办法
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流程包括:工商部门(办理名称核准)——发改委部门(办理项目核准)——商务部门(办理批准证书)——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外汇、银行、税务、海关、财政部门(办理部门登记管理手续)。其中
申请设立合资、合作企业需要的材料包括:
1.申请成立合营企业的报告;
2.合资、合作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有权限的发改或经委部门出具);
3.新公司合同、章程;
4.董事会成员名单、成员委派书、身份证明、简历;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合营各方资信证明;
7.办事人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 中方如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股权转让的,须提交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10. 根据不同行业的专项规定,须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11. 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手机、传真、邮箱)。
申请设立独资企业需要的材料包括:
1.设立独资企业的申请书(即统一印制的《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2.独资企业的章程;
3.独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有权限的发改或经委部门出具) ;
4.独资企业董事长、董事名单、成员委派书、身份证明、简历;;
5.外国投资者的有效工商登记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如果个人投资,需提供所在地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个人财产说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拟设立独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批复;
7.办事人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8.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 根据不同行业的专项规定,须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10. 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手机、传真、邮箱)。
备注:
1、申办人提交的材料应是原件,若不能提交原件,复印件应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
2、申办人提交的外文材料应附中文译件;
3、申办人提交的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
4、除书面申请一式两份外,其他材料均为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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