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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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2-07 15:12 文章来源:河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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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河池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归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业产业政策组织实施、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推进技术进步、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等职能。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分配、社会保险政策研究和体制改革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
研究全市性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
(四)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地方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对经济调节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及本市发展规划的项目实行核准(或审核上报)或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扩大各级政府自有资金在公共服务领域投资的权限;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经济调节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强对工业发展的指导,根据国家颁布的产业政策,拟订实施方案;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加强对日常经济运行中突出和重大问题的协调。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拟订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发展的对策建议。
(三)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负责投资管理;统筹安排国家和地方财政性建设资金、政府性建设基金和国家下拨的专项资金;汇总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以工代赈投资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研究提出投融资政策措施; (四)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安排国家和自治区拨款的建设项目、自治区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境外参股的重大项目;提出并组织实施年度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归口办理需报国家审批的工业、电力等建设项目;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五)负责对全市宏观经济运行进行预测、预警,研究经济运行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
(六)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和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引导外资投向。
(七)研究分析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供求状况,提出重要商品市场供求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对策;编制全市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管理粮食、食糖、棉花、石油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国家储备;研究提出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八)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研究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工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研究能源、交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能源、交通发展的战略、规划;研究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战略、规划;研究国民经济信息化的重大问题,提出信息化发展的战略、规划。
(九)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城镇化发展的战略及政策措施;拟订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开发规划及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十)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旅游、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对策和建议,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社会分配、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拟订价格和收费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定全市价格和收费政策;依法拟订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分级管理目录和收费管理目录;负责监测和预测全市价格总水平变动趋势,进行全市价格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价格改革措施;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价格、收费调整方案;拟定和调整全市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与收费标准。
(十二)依法实行价格监管,维护价格秩序;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审理价格违法案件;按规定权限受理价格行政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组织实施价格成本调查和价格成本监审;组织实施价格认证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十三)研究国民经济动员战略,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关系,编制国民经济动员预案,总体规划和年度战略动员计划。开展国民经济实力调查,提出战时动员措施。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