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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商务局《关于对2008年度成品油流通企业经营资格年度审查工作的通知》
2009-02-02 16:29  文章来源:河池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河商发[2009]12号

各县(市、区)经贸局,环江县商务中心:
  根据《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企业经营资格年度审查工作的通知》(桂商改发[2009]1号)要求,现就我市成品油流通企业经营资格年度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审查时间:2009年1月-2月。
  二、检查内容
  (一)2008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二)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气象等方面情况。
  三、年审需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流通企业年度审查登记表》;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四)年度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检查意见书)原件、复印件;
  (五)零售企业提供质监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原件外,复印件均提供一式三份,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印章。
  四、工作要求
  (一)开展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审查,是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依法加强成品油经营监管,规范成品油经营秩序的重要措施,是促使成品油经营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水平的一个重要手段,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和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全面审查工作。
  (二)企业提交年审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伪造,弄虚作假;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将各企业提交的原件材料一律送市商务局审验,审验后退回;所有复印件均必须保证字迹清楚,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三)对年审合格的企业,市商务局在其《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并在报纸公告,公告费由企业支付。
  (四)对年审不合格的批发企业,市商务局下达《成品油流通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自通知书下发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我局报自治区商务厅,由自治区商务厅报国家商务部核准后吊销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五)对年审不合格的加油站,由市商务局下达《成品油流通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自通知书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市商务局报自治区商务厅吊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六)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加站年度检查材料汇总上报,中石化河池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池销售分公司负责将所属经营企业年度检查材料送企业辖区的县(市、区)商务主管等部门审核后,由两公司直接报送市商务局。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中石化、中石油必须填写《成品油流通企业年审合格汇总表》,内容按批准证书序号顺序填写后上报市商务局(含电子版)。
  请各单位务必在2009年2月28日前将年审材料报送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审查合格后,于3月10日前报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联系人:杨再栋
  联系电话:2293781
  市场科邮箱:shichangke9862@163.com
  附件:1、成品油流通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
     2、成品油流通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3、成品油流通企业年审合格汇总表



                             二○○九年二月二日

  河商发[2009]12号--河池市商务局关于对2008年度成品油流通企业经营资格年度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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