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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通知》
2008-12-06 08:49  文章来源:河池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河商发[2008]62号

各县(市、区)经贸局,东兰县商业局,环江、南丹县商务中心,罗城县商务办公室:
  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商务部也相应出台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条例》,加强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肉类消费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理解和把握新《条例》的精神实质
  新《条列》的实施,为推进生猪屠宰管理各项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对保证人民群众吃了“放心肉”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组织有关人员和企业认真学习领会新《条例》主要精神实质、制度要求、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把《条例》中的各条款规定贯彻到每一个屠宰管理执法部门和每一个相关企业,使屠宰管理人员全面掌握新《条例》立法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增强法律观念和肉品安全意识,共同参与新《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把屠宰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贯彻《条例》工作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制定宣传方案,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印发传单资料、悬挂宣传条幅等形式进行宣传。积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猪肉安全消费知识,增强企业和消费者的法制观念,提高宣传的有效性,使新《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社会氛围。
  三、认真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严格定点屠宰厂(场)审批
  新《条例》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提出了要求,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全面排查定点屠宰企业设置,各县(市、区)对本辖区生猪屠宰点进行摸底调查,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并于2008年11月20日前上报我局。
  按《条例》规定,新《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认真组织企业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的审核换发工作。
  四、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证、章、标志牌管理,进一步强化“两证两章”
  按照《办法》规定,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使用,颁发本行政区域内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屠宰厂(场)进一步强化证章管理制度,出厂(场)销售的猪肉必须具备“两证两章”。
  五、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屠宰条件
  按《条例》规定,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切实加强我市乡镇屠宰场(点)硬件设施、设备的建设改造,进一步改善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条件和环境,确保广大农村地区肉品质量安全,自治区从2008年起在自治区内贸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的项目改造补助资金,实施“八桂千乡放心肉工程”,逐步解决乡镇屠宰场收费较低、无资金投入屠宰设备的更新改造问题,建设改造一批乡镇定点屠宰场(点)设备设施,提高屠宰技术水平和集中度,建立乡村猪肉配送网络,满足我区农村地区群众肉品安全消费需求。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设施设备改造的组织开展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在认真组织实施“八桂千乡放心肉工程”的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在资金上的支持,不断改善猪定点屠宰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六、认真抓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令2008年第9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8]12号)的要求,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定点屠宰企业做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建设,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处理好各项审批手续。继续深入做好打击私屠滥宰病害猪,杜绝病害肉上市。
  七、建立预警防范机制,做好突发问题应急处置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以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为戒,针对生猪产品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发现新情况和薄弱环节,查找不足,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超前防范,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遇到突发事件迅速反应,有效处置,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八、加强肉类市场监测,做好屠宰信息报送工作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屠宰企业要按照《条例》和商务部《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规模以上畜禽屠宰加工企业于每月3日前前网上填报上月屠宰、销售等数据,所有畜禽屠宰加工企业每年2月10日前填报上年屠宰、销售等数据。如果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企业要及时更新生猪等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基本情况报表。
  九、加强管理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执法队伍素质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定点屠宰企业开展企业员工培训,使屠宰从业人员掌握新《条例》意义和主要内容,对相关要求要逐条对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组织开展屠宰操作规范和标准的学习,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和责任,提高执法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的专业素质,确保屠宰上市肉品的质量安全。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落实好定点屠宰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屠宰管理队伍,解决人员、经费等方面的问题,为屠宰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保障。
  十、加强部门配合,共同规范肉类市场秩序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部屠下,联合公安、工商、卫生、水产畜牧等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屠宰标志牌等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阻碍行政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的,要严惩不贷;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曝光重点案例,揭露私宰肉、病害肉和注水肉的危害,引导人民群众正确消费,使非法肉品无藏身之地。
  十一、及时总结实施情况
  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荐长期的艰巨任务,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从“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贯彻落实好《条例》,切实保障肉品质量安全。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开展贯彻《条例》各项工作的同时,要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各项工作实施情况。请将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和遇到的问题汇总形成书面材料于2008年11月25日前报送我局。从现在起到年底,我局将组织专门人员,专项检查各地《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进行表场,对工作滞后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联系人:许大斌,联系电话:13607788077;0778—2839551
  邮箱:xudabin2008@126.com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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